深圳出台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指导意见

     日前,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正式印发。《指导意见》提出了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定义和要求,并统筹制定没收违法建筑的资产处置方案。按照《指导意见》,深圳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没收违法建筑的接收单位;违建如被没收,法律层面上将转化为国有资产。
  《指导意见》所称没收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没收资产处置坚持保护国有资产的原则,以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为主导,区别国有土地和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两种情形,统筹制定分类处置方案。
  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没收违法建筑处置,主要采用收回国有土地方式。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责令或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仅因规划违法被没收的违建,因公共利益需要,由规划国土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遵循等价值原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执行。收回土地后,规划国土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筑现状制定出让方案,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应作为土地及房产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
  对于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上的没收违法建筑处置,《指导意见》设计了征收、出让、统筹三种模式。征收模式主要参照《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的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号)处置。出让模式主要参照《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深府〔2011〕198号)处置。统筹模式主要参照《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721号)、《深圳市完善产业用地供应机制拓展产业用地空间办法(试行)》(深府办〔2013〕1号)、《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规定》(深规土〔2015〕226号)、《关于推进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未建设空地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的意见》处置。
  按照《指导意见》,在执行程序上,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催告书。当事人法定期限届满不起诉又拒不配合移交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