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立长效机制 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就进一步做好建筑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向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保障建筑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加强“治欠保支”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对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创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实行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做好部门协同配合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明确,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动态记录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和出勤记录、工资发放、诚信评价等方面信息;用工企业应制订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在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方面,通知要求,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和承包企业、用工企业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数额,及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拨付到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相关银行在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人工工资和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农民工工资卡中。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使用和退还。对连续3年信誉良好、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以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失信严重或者3年内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应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或缴纳比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行为的,在接到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工资保证金。
在加强保证金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方面,通知提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探索推行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企业在同一地区承建工程项目,只需按基准数额要求一次性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企业在该地区范围内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有效。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鼓励引入保证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通知明确,承包企业和用工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支付责任,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工资发放公示表”,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
在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方面,通知要求,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提倡发包人在工程项目前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可采用“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和“按照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两种方式进行。合同工期超过两个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应进行工程盘点,确定当年工程计量结果,发包人及时向承包人划拨工程款。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和计量结果及时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继续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与扫黑除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加强建筑市场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力度,严格工程项目发包、承包和分包管理,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通知还明确,各地应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应用与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欠薪等不良行为信息公示制度,依法依规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诚信信息平台,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来源:《中国建设报》